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則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則

103.11.06三讀通過執行)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法規委員會,秉承董事會,辦理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董事會交辦有關法規之起草、修改、整編等事宜。

第二條:本會設委員三人,由董事會聘任之,任期三年,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代表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由召集人召開之,需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董事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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