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宣教拓植條例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宣教拓植條例

106.07.24讀通過

 

第一條、條例訂定:

本辦事條例係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內容訂定之。

第二條、職責:

1.推動本會各區會、地方堂會、附屬機構,進行佈道、擴展、植堂等事工。

2.結合本會整體財力、物力、人力、靈力,進行海外宣教事工。

第三條、組織:

1.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董事會選出。其他成員應由區會分別推派代表一

名。

2.委員會應設副主席一名,由主席從委員中遴選,交董事會通過。

第四條、職權:

1.  席:負責會議之召集,並負責推展委員會各項事工。

2.副主席:協助主席推展事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主席職務。

3.其他委員:按實際需要,推舉書記.等職,處理委員會內之行政事務。

第五條、宣教經費:

1.經費來源:

(1) 總會及其他差會補助。

(2) 各區會、地方堂會及其他單位之支援(宣教專款或特別奉獻)。

(3) 其他。

2.經費運用:

(1) 應擬定年度宣教預算並報董事會核備。

(2) 依各相關補助辦法辦理。

第六條、會議:

1.本委員會每年召開常會四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2.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使得正式開會。各項議案需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3.會議中各項決議案,應送董事會核備。

第七條、實施及修改:

1.本條例及相關辦法需經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2.本條例及相關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經董事會同意後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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