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總幹事聘任暨辦事細則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總幹事聘任暨辦事細則

103.03.17三讀通過執行

選任細則

第一條:總幹事之受聘資格:
總幹事需具牧師職且曾任教區事工委員或總會公職資歷者,並於遴聘前在本會連續牧會五年以上(含其傳道職年資)。

第二條:總幹事之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任期最長可續任至七十歲

第三條:總幹事同意為應聘人,若依總會整體需要,總幹事需專職專任,原任教會應同意其出任;該教會續任牧者,由董事會依法辦理。卸任總幹事,由董事會依法優先安排牧會事宜。

辦事細則

第四條:協助董事會勾勒出清晰的組織異象、使命及願景。

第五條:提報董事會後約雇、督導、評估工作人員。

第六條:在工作人員與各委員會之間提供暢通溝通管道;帶動工作人員之間良性互動。

第七條:與董事長保持良好溝通品質,有效的指出緊急事項。

第八條:確認董事會和董事長握有充分資料以利進行交託事項。

第九條:確認董事會成員和董事長能在會議前收到會議議程與相關資料。

第十條:做出政策建議書給董事會參考。

第十一條:完成可執行的策略規劃與目標。

第十二條:協同董事長研擬會議議程、年度計畫項目、年度共識營以及年度募款績效與評估。

第十三條:提出年度預算建議案。

第十四條:運作有活力、有意義和管理妥善的義工團隊。

第十五條:能與使命相類似的相關團體合作共創雙贏。

第十六條:確認年度經費帳務作業完成,並符合政府非營利事業申報標準。

第十七條:建立保存董事會及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等檔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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