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地方堂會章程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地方堂會章程

(111.01.08董事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堂會定名為【○○基督喜信會】(以下簡稱本教會) 本教會隸屬於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第二條: 本堂會以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引領罪人得救,用心靈和誠實敬拜獨一真神,藉著聖經之教訓和講道,禱告和信徒的交誼,以培養信徒的靈性生活促進教會增長,並與各基督的教會合作建立上帝的國。

第三條: 本堂會設址於                                   

第二章  信仰

第四條: 本堂會之基本信仰

  • 我們相信獨一永活的真神,祂是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能,永恆的上帝,具有完備與完美的屬性,祂是宇宙萬物的創造主。上帝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上帝。
  • 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是 神的獨生子,從聖靈懷孕,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無本罪原罪。我們也相信耶穌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是為拯救我們脫離罪惡與死亡。第三天從死裡復活,升登寶座作我們的中保,且照祂應許必再降臨,審判並掌管世界。
  • 我們相信聖靈是三位一體的上帝,在創世前已存在,祂乃生命之主,由聖父、聖子差遣來繼續救贖事工,聖靈感動人寫聖經,在人心中運行,使人知罪,悔改,領受救恩歸向基督,祂常與教會同在,祂帶領,潔淨,警惕,教訓上帝的兒女,我們相信聖靈降臨在我們身上,必賜給我們能力,為主作見證。並且也相信被聖靈充滿,就按著聖靈所賜的口才,說起新的方言。
  • 我們相信新、舊約六十六卷聖經都是由上帝所默示的,是完全沒有錯誤,為信仰生活唯一的權威與準則。
  • 我們相信人是依上帝形象與樣式受造,具有真理之仁義與聖潔,但因始祖受魔鬼誘惑而犯罪,以致喪失與上帝交通的特權及完美品性,且落入於上帝的審判與永死之下,因此世人惟有接受耶穌基督才有得救的盼望。
  • 我們相信人的得救是靠上帝的恩典,我們相信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祂從死裡復活,罪必蒙赦免,得以稱義,承受重生的生命,並得著權柄,作上帝的兒女。
  • 我們相信上帝的旨意不僅是叫人得救,更要叫祂的兒女得以成聖,我們不能因自己的善行或苦修成聖,也不必等到死後才得成聖,只要接受聖靈充滿他的心,必蒙潔淨而成聖。成聖乃是不願再犯罪且能勝過試探與罪惡之意。
  • 我們相信教會是獨一,神聖而大公,是不可見與可見,包括無形與有形,藉聖靈連於元首基督,並合而為一。基督是教會之首,是君王,牧人與新郎,因此,教會被稱為基督的身體、子民、羊群與新婦,基督是教會的頭,教會是聖徒相通的團契,教會存在的目的,乃是為榮耀上帝,宣揚福音。
  • 我們相信人死後,依照其生前或善或惡之行為,均受審判。義人得救蒙福,永遠與主同在;惡人要受刑罰,永遠沉淪。我們相信主耶穌基督復臨空中時,在主裡已死聖徒必先復活,隨後在主裡尚存活之聖徒必要榮化,被提到空中,按各人所作工程得賞賜。

第三章  教會

第五條: 本教會由聽信主道,認罪悔改重生,接受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之受洗虔誠信徒聚集而成立。

第六條: 本教會會友每主日聚集敬拜,按期領受聖餐,領受上帝真道,遵行基督教訓,堅固信仰,建立德行,見證基督救恩,推展基督福音之職任。

第七條: 本教會若創設新會所時,其創設辦法遵循本教會傳道部訂立之創設辦法行之。

第四章  聖禮

第八條: 洗禮

一、凡已信耶穌基督為救主,且決心跟隨主的人,都要接受洗禮,表明歸屬基督。

二、洗禮是主耶穌基督親自吩咐的,要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為清楚重生得救的人施洗。(太28:19)

三、洗禮是表明信徒與主同死,同埋葬和同復活,從舊生命改變到新生命。(羅6:1 ~ 5、林後5:17)

四、洗禮是信徒公開承認耶穌基督是主。(羅10:9)並且宣告與世界分別,披戴基督。(林後6:17、加3:27)

五、洗禮是 神與信徒之間的一個信約,表明信徒藉著基督的寶血,罪得潔淨,信徒要忠實向 神持守清潔的心。(彼前3:21)

六、本教會欲受浸者以全身受浸方式舉行洗禮,聖經中浸禮一詞,就是完全浸入水中之意。(下水裡去,從水裡上來)耶穌受浸如此,埃提阿伯的太監受浸也是如此。(馬太3:16、徒8:38 ~ 39)

七、信徒不僅要接受水的洗禮,也要領受聖靈的洗,更要有成聖的生命,得勝的生活。(太3:11、林後7:1、帖前4:2 ~ 7、來12:14、彼前1:15)

八、若有特殊狀況無法浸水禮者,採特案辦理。

第九條: 聖餐

一、凡是已經重生得救,且已接受洗禮的信徒,皆得有份於領受聖餐。

二、聖餐是紀念主耶穌基督為我們受苦受死。(林前11:24、26)

三、聖餐是要堅固我們對主耶穌基督再來的信心與盼望。(林前11:26)

四、聖餐是表明信徒在主裡合而為一。(徒2:46,林前10:16 ~ 17)

五、聖餐是信徒在教會的信仰生活見證,表明耶穌基督能力與生命的充滿與內住。(約6:53、56)

六、信徒領受聖餐要以感恩的心,謙卑的態度,在主前省察,認罪,悔改,以體念主耶穌基督為我們受苦與捨命。(林前11:28)

第十條: 按手禮

一、職務之按立(弗4:11)

1、在本教會擔任全職傳道(三年以上),經長執會推薦並向總會提出申請,通過後按立之。

2、本堂會長執會,可向總會推薦或商討牧師團之人選。

二、長執之按立:本會牧師長老按立之。

三、差派禮:本教會設立或差派海內外宣教師時,得由本教會已按立之神職人員及長老按手差派之。

第五章  會友

第十一條: 本教會會友計分下列兩種:

一、慕道友:凡渴慕真道,參加本教會聚會者。

二、基本會友:具備下列三項資格者,得提出申請,為本教會基本會友。

1、凡決志信主之慕道友,參加本教會慕道班,對聖經真理清楚了解,並領受洗禮者。

2、基督徒已在其他教會受洗,並提出有關受洗證明資料且接受本教會章程者。

3、經長執會審查通過者。

第十二條: 基本會友之義務:

一、應熱心參加本教會舉辦之各項屬靈聚會,並謹慎言行,遵守聖經教訓及本會章程。

二、喜傳福音領人歸主。

三、愛護教會,遵守什分之一奉獻及其他奉獻。

四、會友彼此關懷照顧。

五、受本教會邀請,參加本會聖工。

第十三條: 基本會友之權利:

一、得參加本教會舉辦之各項屬靈聚會。

二、得依規定享用本教會一切公用設施及福利辦法。

三、得向本教會請求婚喪喜慶之協助,但不得違背聖經之原則。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本教會會籍:

一、自願轉籍者。

二、無故連續停止聚會達一年以上者。

第十五條: 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履勸不改者得以除名:

一、信仰違背聖經,陷入異端思想,經牧師或有職務者勸勉無效,於長執會決議除名者。(太18:15 ~ 18)

二、行為有辱主名及教會聲譽者,(如背道行為,拜偶像,淫亂等),經牧師或有職務者勸勉無效,於長執會決議除名者。

第六章  傳道人

第十六條: 傳道人係本堂會全時間之神職人員。

第十七條: 傳道人之資格:(提前3:2 ~ 7、提後4:2、彼前5:2 ~ 3、6:4)

一、本堂會之主任牧師之聘任依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傳道職者任用條例辦理。

二、與本教會之信仰相同者。

三、要儆醒禱告,善於教導,追求聖潔與人和睦。

四、喜信聖經學院畢業或受過神學訓練經長執會同意任用者。

第十八條 傳道人之職責

一、負責牧養會友及教會講道,安排講道人選。

二、擬訂本教會聖工計畫。

三、領導教會聖工。

四、主領聖餐,洗禮,婚喪喜慶禮拜及特別聚會。

五、安排每年之佈道會,培靈會及退休會等。

第十九條: 傳道人之聘請由長執會通過後,並依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傳道職者任用條例辦理。

第二十條: 傳道人離職時,需經長執會禱告同意並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第二十一條: 傳道人若有下列情事者得以解聘。

一、造成教會結黨分裂者。

二、違反本教會章程第十五條者。

第二十二條: 傳道人之待遇等福利,依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聖工人員任用及福利辦法辦理。

第七章  教會組織與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一、

1、依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法規,制定和修訂本堂會規章辦法。

2、選舉長執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3、聽取長執會工作報告、計劃書。

4、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二、會員大會視實際需要召開,召開日期與會員名單於兩週前公告,不克出席者應以書面向長執會同工請假。(公佈會員名單:應出席會員、請假會員、籍在人不在會員)。

三、教牧同工審核在籍會員名冊,扣除請假會員和一年內皆未參加任何聚會者(籍在人不在會員),此為應出席人數。(應出席會員=在籍會員-請假會員-籍在人不在會員)。

四、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應出席人數的一半以上,始得成會,否則視為座談會。

五、會員大會主席由長執中推派一人主持。

第二十四條: 長執會

一、 長執會由本教會主任牧師及傳道人代表及長老代表共七人組織之,為本教會之最高行政組織,向全體會友負責。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長執會代表人數未達本章程規定人數時,所缺人員由執事推派代表參與。)

二、 長執會由主任牧師或長老中推派一人擔任主席,並置書記一人。

三、本會傳道人為當然長老。

四、 長執會之職責:

1、傳道。

2、執行禮拜及聖禮。

3、維護教會風紀及會友信德。

4、管理財務。

5、辦理會友籍。

6、推薦長老人選。

7、傳道人出缺時遴聘傳道人,視教會事工需要,聘請全職傳道人及幹事。

8、提議修改教會章程及行政細則。(並由長執會通過)

9、其他有關教會行政。

五、長老之資格

1、合於聖經(提前3:1 ~ 7多1:6 ~ 9徒6:3提後3:15)。

2、年齡超過30歲,並為本教會七年以上之會友。

3、曾任本教會執事或於友會曾任長執,並於本教會連續聚會五年以上者。

4、需有神學訓練基礎,能按正意分解真理的道。

5、需遵守什一奉獻。

六、長老之產生與任期

1、由長執會推薦,經會友大會半數以上,出席會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父、子、(兄弟姊妹)、配偶不得同時擔任之。

七、長老之職責

1、與本教會主任牧師及按立之傳道人組成長執會。

2、協助傳道人關懷會友之靈性生活。

3、協助傳道人辦理教會之事務,維護教會紀律。

4、盡力與會友和睦相處,使教會在基督的品格上長進。

5、傳道人不在或生病時,其工作長老應負責安排。

6、違反本章程第十五條者得以除名。

八、執事

1、長執會之任務,為辦理庶務,慈善,社會服務及其他各項。

2、通過修改教會章程案。

九、執事之產生與任期。

1、執事由長執會推薦,由會友大會半數以上出席會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執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3、父、子、(兄弟姊妹)、配偶不得同時擔任之。

十、執事之資格

1、合於聖經(提前3:8 ~ 13;徒6:3)。

2、年齡25歲以上,70歲以下。

3、擔任本教會其他事工之服事二年以上。

4、在本教會參加聚會三年以上或友會轉入本會,在本會連續參加聚會二年以上並受洗達三年以上者。

5、前一年參加主日崇拜次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者。

6、需遵守什一奉獻。

十一、執事之職務

1、與本教會主任牧師、傳道人、長老組成長執會。

2、管理教會財產及修繕改建等事項,但超過預算時,須經長執會同意。

3、保管有關教會財產之書類文件。

4、教會所有物之各項事務,並設法供給教會所需各項物品。

5、負責會計,出納工作,編製預算及決算。

6、協助牧師辦理會友之婚喪喜慶。

7、違反本章程第十五條者得以除名。

第八章  修訂章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長執會通過後實行之並函報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總會備案,其修改時亦同。

 

最新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