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施行細則
(103.01.14三讀通過執行)
第 一 條:本法人處理事務除法令及本法人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施行細則之
規定辦理。
第 二 條: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會務(附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董事長工作細則及董事工作細則)(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則);總幹事應協助規劃並執行之。
本法人董事會習稱為總會,基本原理是服務扶持保護各地方堂會及機
構(含同工),董事長即為總會會長。
本法人對外行文由董事長簽署;其為處理日常事務及執行董事會決議
由總幹事簽署。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其職務。
第 三 條:本法人章程第二條明訂總會事務所設於台中市建中街17號(分事務所於各地堂會,該分事務所負責其動產及不動產之維護與管理)。
第 四 條:本法人應依組織章程第三條有關本法人宗旨執行目的事業,尤應重視下列信仰:
一、基要真理
二、浸水禮
三、聖靈的洗
四、醫治禱告
五、按手禮
六、恩賜與職務團隊事奉
七、基督再臨等之信仰。
本法人章程施行細則經三分之二的董事贊成得以修正,但前項信仰是永久性的,不得輕易修訂(附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宣教拓植規則)。
本會授封宣傳福音之傳教士暨牧師(牧師之審查按立、教師職務之按立差派、宣教師職務之按立差派…等等職務)辦法另定(附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牧師按立辦法)。
第 五 條:本法人處理一切事務須依私法自治之原則處理(來6:1〜2 弗4:3、
13 )為本法人推展事工之原則而敦促主的再臨。
因私法自治原則之確立,同工會、聖經學院管理委員會、附屬機構或設施等應定期集會、並作成紀錄永久保存;如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時,由總幹事簽請董事長核派。
第 六 條:本法人分事務所對外行文由各地方堂會牧師(或堂會負責人)簽署;聖經學院由院長簽署,如為辦理本會會函應依序簽請董事長核決。(印信保管使用管理辦法另訂)
第 七 條:本法人章程第五條所稱同工會係指由堂會之神職人員所組成。同工會應每二或三個月集會乙次,研擬本會業務施行計畫,旨在匯集各堂會之共識,並建請董事會參酌。
本法人同工會主席應召集集會,在總幹事指導下負責擘劃專案活動計畫及推展,有關活動經費應簽請董事會核定。
本法人總會委員會負責選任董事、罷免董事。
本法人總會委員會係由神職人員及信徒代表組成,由同工會主席召集之,同工會不為召集時,得自行集會。
前項任務完成後,自行解散。
第 八 條:本法人得經董事會議決設置附屬機構或設施以推展本法人目的事業(辦法另訂)。
第 九 條:本法人總幹事及各堂會主責傳道同工由董事長提名報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附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總幹事聘任暨辦事守則)
本法人職員按照派任事務劃分為監督人員和行政人員,由長執會或專屬機構負責人報請董事會備查後給任職文件;本法人職員均應秉承董事長之命、受總幹事之監督處理本法人會務、財務、業務(附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聖工人員任用及福利辦法)。
第 十 條:本法人各堂會(學院)得視實際需要,設立主日學校、青年事工會、
婦女事工會…等各項委員會(含團契、小組等),受牧師及長執會或
會務委員會監督推展事工。
牧師應為地方堂會各部門及各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董事會代表應為學院管理委員會之當然代表。
第十一條:本法人處理事務及收支核決、應依分層負責權限表辦理,該權限表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備查(分層負責權限表另訂)。
第十二條:本法人職員經辦文件應隨到隨辦,但有特殊情形不能即時辦理,而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稿件經判行後,即交繕、核對、編號、封發後,原稿歸檔。
第十四條:本法人預算之編制及業務計畫之擬定,於業務年度(曆年)終了前三個月編製,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完成決算報告(含地方堂會、聖經學院、機構之預決算)(附財團法人基督喜信財務管理暨會計規則)。
地方堂會(聖經學院、機構)之預決算之處理原則如下:
(1)地方堂會全部經費應由會友之十分納一、自由奉獻、特別奉獻
及事工贊助人之捐獻供應之,奉獻之收支應在牧師及長執會監督之下,由司庫管理之。
(2)學院、機構全部經費應由學員學費、贊助人之捐獻、地方堂會之特別奉獻、董事會認可之捐款為經費來源。經費之收支應在董事會之監督之下,每年度(九月)之前,聖經學院、機構應向董事會提出。
(3)本法人財務處理方式採內部自行約定制,為本法人整體事工之
發展暨推展本法人捐助章程第三條訂定之宗旨,各堂會(含聖經學院、機構)當提撥相當數額繳交董事會,以確保總會行政之正常運作,其他收入可自由發揮運用。
第十五條:本法人會計應設日記簿、總分類簿,應逐日整理並編制月報表送請董
事長核閱。
本法人(堂會、聖經學院、機構)動產,不動產概以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名義存款或登記,或代向政府辦理一切法定登記手續,不得使用任何私人名義。
本法人財產非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及該地方堂會之參與,不得出售、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本法人因推廣事工之需要,有合法置產、租產、受贈、轉讓、更換動產及不動產之權。(財物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七條:本法人各種法定會議,除緊急會議外,應於七天前將開會資料送達出
席人員,會後紀錄應於十五天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出(列)席
人員。(本法人議事規範準用會議規範)
同工會、長執會、會友年會集會規範依本法人議事規範辦理,如有未
盡事項,準用歷年不成文之慣例辦理。
第十八條:本施行細則經奉主管機構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