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喜信聖經學院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喜信聖經學院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

103.12.29三讀通過執行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喜信聖經學院(以下簡稱為學院)係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依其「捐助章程第三條」而設立之神學及相關學科的研究、教學機構。

 

第 2 條

院以基督信仰培育具有學術與品德之多樣性人材,培育教會服事人員兼領慕道友歸主為宗旨。

 

第 3 條

學院院址設於台中市東區建中街17號。

 

第 二 章  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董事會(習稱總會),為實現本會宗旨,設立管理委員會,監督學院,並向總會負責。

 

第 5 條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名,其中校友會代表一名,其餘四名,每三年改派二分之一,由總會銓衡任命之。

 

第 6 條

委員任期三年,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由總會選聘補充之,但以補足原任委員之任期為限。

 

第 7 條

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院長擬聘專任教授、教師或院內其他行政主管人選之審核。

二、校務之審查及監督。

三、經費之籌畫,預算、決算之審核及財務監查。

四、財產與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五、學制之審核。

 

第 8 條

管理委員會至少每學年召開一次。如主席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應召開臨時委員會。

 

第 9 條

管理委員會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不能視事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管理委員會議,不得委任代理。

 

第 三 章  行政組織

 

第 10 條

學院院長由董事會聘任,解聘亦同。院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第 11 條

院長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學院。

二 協助釐訂及執行董事會訂定之政策。

三 綜理學院發展、人事、行政、財務、研究、教學及其他有關事務。

 

第 12 條

學院設教師會,由院長及專任教師組成,院長為召集人,其職權如下:

一 擬訂評審教師之資格及晉升等事項,報請管理委員會審核。

二 學制之研擬及制訂,並報請管理委員會審核。

 

第 13 條

學院其他之行政組織與事務之規則及辦法,由院方向管理委員會核備之。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14 條

本組織規則未盡事宜,悉遵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有關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組織規則之修改須經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 16 條

本章程組織規則提請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董事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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