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喜信聖經學院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
103.12.29三讀通過執行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喜信聖經學院(以下簡稱為學院)係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依其「捐助章程第三條」而設立之神學及相關學科的研究、教學機構。
第 2 條
學院以基督信仰培育具有學術與品德之多樣性人材,培育教會服事人員兼領慕道友歸主為宗旨。
第 3 條
學院院址設於台中市東區建中街17號。
第 二 章 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董事會(習稱總會),為實現本會宗旨,設立管理委員會,監督學院,並向總會負責。
第 5 條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名,其中校友會代表一名,其餘四名,每三年改派二分之一,由總會銓衡任命之。
第 6 條
委員任期三年,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由總會選聘補充之,但以補足原任委員之任期為限。
第 7 條
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院長擬聘專任教授、教師或院內其他行政主管人選之審核。
二、校務之審查及監督。
三、經費之籌畫,預算、決算之審核及財務監查。
四、財產與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五、學制之審核。
第 8 條
管理委員會至少每學年召開一次。如主席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應召開臨時委員會。
第 9 條
管理委員會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不能視事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管理委員會議,不得委任代理。
第 三 章 行政組織
第 10 條
學院院長由董事會聘任,解聘亦同。院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第 11 條
院長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學院。
二 協助釐訂及執行董事會訂定之政策。
三 綜理學院發展、人事、行政、財務、研究、教學及其他有關事務。
第 12 條
學院設教師會,由院長及專任教師組成,院長為召集人,其職權如下:
一 擬訂評審教師之資格及晉升等事項,報請管理委員會審核。
二 學制之研擬及制訂,並報請管理委員會審核。
第 13 條
學院其他之行政組織與事務之規則及辦法,由院方向管理委員會核備之。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14 條
本組織規則未盡事宜,悉遵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有關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組織規則之修改須經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 16 條
本章程組織規則提請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董事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