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分堂自立辦法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分堂自立辦法

103.11.05董事會通過)

  • 前言
    為輔導各分堂自立,特定此辦法為規範。
  • 申請資格
  • 牧者人選:
    主要負責人應為總會/區會/母堂所認可差派之傳道人。
  • 固定人數
    自立前一年參加主日崇拜之成年會眾平均人數,須達三十位以上。
  • 聖工發展
    主日崇拜、各年齡層之牧養、教導、訓練事工、佈道事工均應具備,聖餐禮、洗禮、婚禮、喪禮亦需按時或按需要舉行。
  • 組織運作
    1.該堂應有明確之組織架構、固定的核心同工並運作中之核心同工會,以協助牧者推動教會整體性之事工。各級同工的產生及各級同工會之權責與運作方式,亦須有明文規定。
    2.堂會之核心同工、社青以上之小組長、學生輔導及各項事工之負責同工均應為受洗一年以上、且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之信徒擔任。
  • 財務狀況
    1.該堂無論人事或各項經常支出均需自給自足。
    2.經費之收入與支出以遵照總會記帳原則處理。
    3.物品之採購有明確之程序。
    4.如擬建堂或購堂,經費需由該堂自籌。
  • 申請方式:
    凡符合前述第一至第五項自立條件並擬自立之分堂,請於自立感恩禮拜前提出書面申請文件,文中應按前述之評定條件列名該分堂:
    1)傳道同工名錄。
    2)行政同工名錄。
    3)核心同工名錄(同工遴選辦法及同工會權責與運作方式)。
    4)前一年主日崇拜成年會眾平均人數。
    5)聖工發展狀況。
    6)財務管理辦法(含物品採購流程)。
    會務部於上述文件齊備之日起一個月內,告知審議結果,審議通過者即由董事會核發證書。

 

附註:

1.「財務自給自足之分堂」並不等於本文所指之「自立分堂」,故尚需經過前述申請程序,待董事會核可後,才可稱為「自立分堂」。

2.前述「自立分堂」須具備之功能與條件,可作為各分堂更努力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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