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拓植宣教事工條例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拓植宣教事工條例

103.11.05三讀通過執行

壹、國內外拓植堂辦法:

一、異象與宗旨:

  1. 對主大使命的順服:「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可16:15
  2. 聖靈宣教的必然水流:「在耶路撒冷、猶太全地和撒瑪利亞,直到地極作我的見證。」徒1:8
  3. 喜信傳承: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如經上所記:「報福音、傳喜信的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羅10:15

二、策略與組織

  1. 初期:(1)先以總會宣教拓植委員會負責推動。 (2)經費初期以總會統籌為主,到各區完成拓植,運作正常。
  2. 中期:由各區牧者同工與總會宣教拓植委員會配搭推動,各地分堂在經費人力上全力配合。
  3. 長期:(1)各堂會能獨立拓植宣教。 (2)海外應另組聯會與台灣總會聯合推動宣教事工。

三、拓殖方式:

國內:以國內拓植為主,

  1. 在神的呼召異象中,由有宣教負擔的牧者、傳道,擇地成立佈道所或家庭教會,最好有幾對同樣負擔的家庭配合,作團隊的宣教拓植。
  2. 區會共同開拓,開拓期隸屬區會,直到完成拓植後成立教會,隸屬總會。
  3. 小組教會增長模式:
    有宣教負擔牧養經驗的小組長,當他牧養的小組已增殖至3-4個小組時,清楚蒙召,且完成所需之訓練,可在原教會的祝福及差派下,可與組員們一起出去植堂,成立教會。開拓期有母堂與子堂的隸屬關係,到能獨立自足、自養後隸屬總會。
  4. 聖經學院學生,優秀又有宣教負擔者,在總會宣教拓植委員會的配合下拓植。

海外:

  1. 初期:拓植以被動配合,在呼聲(馬其頓的呼聲)較急切、成功率較高的地區優先開拓。
  2. 中期:應漸由被動轉為主動,並扶持海外分堂獨立且進行當地拓植事工。
  3. 長期:應規劃跨文化宣教拓植區,台灣宣教拓植委員會主動出擊,海外各地喜信會應擬妥拓植策略及近文化到跨文化的的宣教拓植策略。
  4. 視當地情況亦可僅以禱告、經費或教材等支援其宣教拓植事工,而在名稱與管理方面,暫不列為喜信教會分堂。

貳、開辦工作細則:

一、同工聘用:

國內:

依本會聖工人員任用及福利辦法辦理。

海外:

  1. 同工生活補助款項,原則上參考海外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本工資為基準,加上保險費,在還未能依當地政府之規定辦理多項保險時,酌加生活費。並簽訂合約。
  2. 海外聖工人員聘任辦法另訂。

二、聚會地點及同工住家:

  1. 初期:可以家庭教會模式,先租同工住家,在同工或在弟兄姊妹家中發展禱告會及家庭小組聚會。
  2. 中期:經總會同意後會同幕僚單位辦理承租。聚會地點大小的擇定,參考該拓植點兩年目標人數之預估
  3. 長期:建堂經費需由該堂會主責、總會協助募款、購地、建堂,土地、建物所有權歸總會,使用權屬堂會。
  4. 原民區及海外若有其他規定,依據當地政府規定辦理。

三、開辦費:

  1. 開辦預備以基本需要、樸實為原則,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上限。
  2. 傳道同工所需之交通工具。(若有需要可向各分堂募集或向總會申請無息貸款,按月攤還。)
  3. 初期人事費及經常費以當地水準為參考標準,鼓勵各地能盡早獨立。

參、國內外拓植事工原則

一、同工差派:

  1. 差派開拓同工,應迫切在禱告中尋求聖靈的差遣,並仔細查驗。
  2. 差派同工應考慮下列因素:
    1. 對喜信會異象及事工方向之認同
    2. 靈命、恩賜、性格之成熟度與適任性
    3. 拓植之異象與負擔
    4. 與拓植區之背景符合程度
  3. 受差之同工團隊,在個性及恩賜上盡量能配搭整齊。並在差派前,先有半年左右的時間配搭事奉,培養團隊關係。
  4. 同工團隊人數及聘用,由拓植主責同工依需要擬定。

二、總會與分堂之關係:

  1. 原則上拓植分堂以四年為拓植期,四年後獨立為地方堂會。
  2. 若成長達30人以上,經宣教拓植委員會評估通過後,正式命名成立喜信教會之堂會。未達30人概以喜信福音中心(佈道所)稱之。
  3. 在經濟上:

(1)財務補助原則:凡由總會參與開拓之福音中心或新設堂會,第一年得由總會補助財務收支不足之全額(每月最多不超過台幣四萬元),第二年75%(每月最多不超過台幣三萬元),第三年50%(每月最多不超過台幣二萬元),第四年25%(每月最多不超過台幣一萬元),第五年起不再補助;同一拓植點最多補助四年。教會或福音中心(佈道所)在接受補助期間,仍應依規定將十一奉獻繳入總會。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備註

開辦費上限

30

————

————

————

 

補助金額上限

4

3

2

1

每月

 

(2)由區會、地方堂會參與開拓之福音中心(佈道所)或新設堂會,得依本項原則接受區會或母堂財務補助。

(3)視總會財務狀況執行之。

  1. 在事工上:
    1. 拓植期第一年,分堂事工宜由總會輔導,輔導為期二年,最長三年。
    2. 拓植期第二年,分堂應組織核心同工會,與總會協商分堂事工。
    3. 拓植期第五年,分堂應盡早組織長執會,獨立自治。
    4. 依各堂會的進度,拓植期越短越好。

肆、拓植績效評估:

一. 評估項目:

1.人力:同工團隊(傳道&行政同工、信徒核心同工)、恩賜配搭、合一度、持續培訓實習同工、聚會人數(積極會友、主日崇拜人數)

2.財力:信徒奉獻、總會/區會/母堂補助程度、預算執行評估

3.後援:總會/區會/母堂持續代禱關懷、短宣隊福音出擊

4.屬靈情勢:區域人口結構(福音訴求主要對象)、地區性屬靈爭戰、鄰近外教會屬靈光景/互動狀況

二.評估標準:

1.總會/區會/母堂自福音中心設立後才開始實質支援(開辦費與財務補助);福音中心應於傳道同工進駐後每年評估,三年後決定是否繼續設立,五年內如不能達到設立堂會目標,應當考慮關閉。

2.福音中心與新設堂會均應提出五年開拓植堂成長計劃書,明定階段性成長目標,提送母會/區會/總會審核,通過(修正)後將作為每年評估依據。

3.考量成立堂會後應有之財務能力與成長/拓植潛力,建議堂會開設人數應達30人以上,有經濟自主能力(指連續四週平均主日崇拜人數,但不包括特別慶典聚會)。

4.拓植績效不佳的堂會,在仔細評估禱告後,應考慮降為福音中心或併入鄰近堂會。

5.建堂評估:當教會財務自給自足、聚會人數穩定成長,如擬建堂或購堂,經費需由該堂會主責、總會協助募款。

三.評估人員:由 (1)總會或區會、(2)母堂、(3)被評估之福音中心/堂會進行三方評估,由宣教拓植委員會彙整評估結論,提報董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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