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傳道職者聘派條例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傳道職者聘派條例

103.11.05三讀通過執行

 

第一條:凡經本會任用,為本會所屬教會及所屬機構(以下合稱為教會)傳道職者一律歸籍於本會。通稱為本會傳道職者。

第二條:本會所屬傳道職者,除財政自立自養教會得由該教會指名向本會會務委員會洽聘,經斡旋商定後由本會派任,餘則一律由本會斟酌實際情形派任之。

第三條:地方堂會主責傳道人及附屬機構主責同工之聘任需經個人、堂會、總會三方溝通取得共識後由總會核定發聘。在地方堂會方面新任主牧之聘任或現任主牧不續聘時,由長執會決議之,須經長執會三分之二以上長執出席,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議之,若當事人無異議,則向會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四條:若長執會決議不續聘,而主牧有異議時,得提交會務委員會斡旋協調後,且獲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不續聘。

第五條:傳道人員之人事調派經會務委員會推薦斡旋後,如無教會聘請時,得命令其待命,但待命期限為二年,二年後無教會聘任時,視同自動離職。

第六條:本會傳道職者,牧師或傳道往新堂會就任時,得舉行就任儀式。

第七條: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董事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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