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副牧暨傳道職者條例

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副牧暨傳道職者條例

103.11.05董事會三讀通過執行

 

第一條:本會所屬教會主牧外,視實際需要得聘請副牧或傳道若干名,協助主牧推行福音事工。

第二條:副牧或傳道之聘請及續聘由該教會主牧推薦經長執會同意決定後,報請會務委員會依法派任之。

第三條:副牧或傳道必須為本會認可之傳道職者資格。

第四條:副牧或傳道之任期與主牧同進退,但初聘之第一年為輔導期。

第五條:主牧離任時,副牧或傳道不得升任為該教會主牧,但經主牧推薦或主牧屆臨退休前,且經教會同意為教會儲備接任者,即不在此限。

第六條:副牧或傳道應向主牧負責,協助聖工,如有興革意見或議案,必須經主牧同意始得提出。

第七條: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董事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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