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安息年實施辦法
(109.4.13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辦法之精神
1、鑒於喜信會主責牧者牧養羊群,擔負總會之使命託付,及推動堂
會異象執行與修正之責任,承受無法估計之壓力,容易疲憊並損
及健康;為使牧者之生命有退修得以重新得力之機會,好重回事
奉工場在服事上有所突破,因此施行牧者安息年計劃方案。
2、聖經中有關”安息年”之教導,相信在安息年
中,基督的僕人和教會仍能經歷 神信實之供應,使安息的精神得
以發揮功能;特別擬訂安息年經費之籌措,並編入經費預算中。
二、申請資格
1、凡成為本會之堂會或機構之主責牧者後起算,連續全職事奉滿六
年以上,不同單位的事奉可合併計算;但若請假超過一年,則從
復職後重新起算。
2、在安息年開始提出申請時,牧者在現在的單位主責至少
要服事滿三年。
3、凡成功進行安息年計劃者,下一次申請的年期由安息年結束重
新歸零計算。
三、申請程序
1、由服事單位提出申請公文在進行安息年計劃至少六個月前向總會
提出下列兩方面的計劃:
(1)職務代理有關薪資給付和單位事工安排之事宜。
(2)牧者於安息年期間之說明。
2、主責教牧同工自行提出申請,並計劃安息年結束後不回到原單位
事奉,經董事會議決同意後,即可提出安息年之申請。
四、經費來源與運用
1、從2019年開始,每年從總會當年度的盈餘中提撥盈餘的3%作為安息年之經費,有盈餘才提撥。亦鼓勵已按本辦法進行過安息年之牧者為此經費奉獻,也接受各堂會或機構,以及弟兄姊妹之奉獻。
2、總會提供安息年之生活費,牧者夫妻每個月二萬元,單身牧者每個月一萬元,教會提出申請,則提供每個月相同數額之幫助。
依照上列規定之相對等補助辦法,再衡量教會收入什一歸總會執
行百分比,進行撥款補助。
3、須在總會安息年累積經費足夠支付一對夫妻與一位單身牧者一年應付之額度才能接受申請。
4、安息年期間的年資不計,相關福利總會分擔部分維持不變。若為事奉單位提出申請,事奉單位要分擔的相關福利;若為牧者自行提出申請,則由牧者自行負擔。
五、安息年後之規定義務
1、牧者於享受安息年之福利後,須回本單位事奉,兩年內不得辭職
離開本單位或本教派。
2、若無法回原單位事奉,則由總會指派至本會他處服事;若無法回本會事奉,應全額償還總會和原單位所支持之安息年經費;但遇重大疾病或特殊原因,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則不在此限。
3、安息年計劃結束後,若牧者找不到本會的事奉崗位,則開始進入
請假狀況。
六、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三讀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